全國人大常委會下午表決通過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決定,明年1月1日起實施,並列明適用場合,包括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、中央政府駐港澳有關機構,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。
決定又說明對損害國旗、國徽尊嚴行為,修改後的法例進一步禁止性規定,例如國旗法明確,不得倒掛、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,升掛及使用國旗。不得隨意丟棄國旗。
根據新法,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、毀損、塗劃、玷污、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情節較輕者,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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